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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欠付工程款利息,施工方是否可主张支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欠付工程款利息,施工方是否可主张支付?

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是常见的纠纷之一。当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欠付工程款需支付利息时,施工方在追索工程款的能否向发包方主张利息支付,成为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答案是肯定的。

法律依据明确,施工方享有法定权利

尽管合同未作约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为施工方主张利息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1.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本质上属于违约行为,施工方因此遭受的资金占用损失,理应获得赔偿。利息正是对这种损失的一种量化补偿。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该条款直接确认,即使合同没有约定,欠付工程款也应计付利息,并明确了利率的参照标准。

利息的计算:起算点、标准与期间

在具体主张时,施工方需关注以下几个核心要素:

  • 利息起算点:这是计算利息的关键。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利息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具体日期按以下顺序确定:(1)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 利率标准:如前所述,合同无约定时,应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的基准。
  • 计息期间:自约定的或法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施工方主张利息的实践要点

  1. 全面收集证据:施工方需准备好证明债权金额和付款期限的关键文件,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结算报告、催款函件、往来函电等。这些是确定应付工程款本金和利息起算时间的基础。
  1. 在诉讼或仲裁中明确提出请求:在提起工程款支付之诉时,必须将“请求判令支付拖欠工程款本金XX元及相应利息(以XX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XX年XX月XX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作为明确的诉讼请求。切勿遗漏。
  1. 关注诉讼时效:工程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权均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施工方应注意通过定期发函催告等方式中断诉讼时效,以保障权利。

结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即便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施工方主张发包方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权利于法有据。利息并非可有可无的“补偿”,而是法律为弥补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所遭受的实际资金损失而设立的法定孳息。施工方在遭遇工程款拖欠时,应积极运用法律武器,在追索本金的坚决主张利息,以全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实践中,清晰的法律依据和充分的证据准备是成功获得利息支持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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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1-12 08:14:57